•身心障礙停車識別證應依規定放置以免遭取締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提醒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使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者,應將專用停車位識別證置於汽車擋風玻璃明顯處或黏貼於機車車首以供查核驗證,以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遭取締拖吊。
交通局呼籲未向高雄市社會局或其他縣市社政主管機關申請專用停車位識別證者,請儘速向各單位提出申請。
交通局停管中心不斷接獲民眾陳情停放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卻遭取締拖吊案例,經查該車雖領有合法證件、卻沒有依規定放置於汽車擋風玻璃明顯處受檢,致員警無法判定該車是否合法停放遭到取締。
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及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規定,使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者,應將專用停車位識別證置於汽車擋風玻璃明顯處或黏貼於機車車首,以供員警檢驗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實際占用者之身分,確保使用車位之人為身心障礙者,防止一般民眾駕駛身心障礙車輛或一般車輛占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影響身心障礙者停車權益。
汽、機車駕駛人縱使於身分上符合將車輛停放於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之規定,惟如其未依規定將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放置於汽車擋風玻璃明顯處或黏貼於機車車首時,將使查核之員警無法判定該車是否屬於已登記身心障礙車輛及該車實際駕駛人或車上之人是否為身心障礙者,員警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取締拖吊,且為避免少數人士違法將證件供他人使用。
遭取締拖吊後補證申訴亦無法撤銷罰單、退還拖吊費、保管費,高雄市政府交通局籲請領有專用停車位識別證者務必須照規定放置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以免違規停放遭拖吊處罰。96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