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反怠速自治條例於97年1月1日起正式開跑
台南市為有效管理溫室氣體排放,建立健康永續之生活環境,對台南市機動車輛停車未關閉引擎者進行管制,環保局於96年6月份制定『台南市反怠速自治條例』並送台南市議會審議通過,97.01.01正式起跑,對於不當之怠速車輛進行稽查、告發處分。
臺南市反怠速自治條例於97年1月1日起正式開跑,車輛停車等侯超過3分鐘,未關閉引擎,即觸犯反怠速自治條例明訂怠速車輛罰則,其中機車可罰新臺幣500元、小型車罰新臺幣1,000元、大型車罰新臺幣2,000元;如果目的事業管理機構或駕駛人規避、妨礙或拒絕稽查話,則可罰新臺幣500至2,000元。反怠速執行精神以勸導為主,處分為輔,進而養成車輛不怠速習慣,大家一起用行動來支持反怠速,3分鐘關引擎愛地球,健康環保又省油,共同捍衛我們唯一的地球。970101 |